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洛阳市安全防范产品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行为,确保各项经济业务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保证协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二章收入
第三条 收入是指本协会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入。主要为会费收入等。
第四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二)组织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
(三)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合法合理的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帐簿。
(四)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认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签名,同时盖上协会公章。
(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的监督。
第五条 协会聘请财务管理人员两名,其中出纳、会计各一名,实行钱帐分管制度。
第三章财务支出管理
第六条 费用主要开支范围:
费用是指本协会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具体:
(一)召开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大会、秘书长会议、联络员会议、专家会议等的支出;
(二)根据协会制度规定的奖励支出;
(三)本会聘请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以及差旅费、办公用品的支出;
(四)专家咨询费用的支出;
(五)因行业发展需要,外出调研考察的费用支出;
(六)协会专用设备的购置;
(七)协会常用设备的维修等;
(八)协会业务往来需要的费用支出;
(九)超出上述范围,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同意的其他合法费用支出。
第七条 经费支出须有合法票据或协会内部自制合法凭证,并经秘书长审核,会长批准后方能开支。
第八条 应当建立严格的批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预借款项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预借款项时,应当提交货币资金申请,并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支付审批:支付申请必须经由协会会长及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三)支付复核: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第九条 每年向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公布一次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经费开支标准:
(一)差旅费开支标准:
1、秘书长(含)以上领导人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不受限制。
2、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允许乘坐软卧,有特殊原因的,需由协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3、出差期间,不分地点,市内交通费可按每人每天50元发给,包干使用,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来回车站、机场的车费除外,但行车地点、时间必须相符)。
(二)伙食费补助标准:
1、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与住宿,洛阳地区每人每天补助30元;省内每人每天补助50元;省外每人每天100元。
2、为了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车船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每人每天加发伙食补助费50元;满24小时的,加发伙食补助100元;超过24小时的,以此类推。
(三)住宿费开支标准:
1、秘书长(含)以上据实报销。
2、其他人员在洛阳市内每人每天120元,出市每人每天150元;超过标准部分,按20%扣款。
第四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收支应当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协会现金的开支范围为1000元,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十三条 现金开支范围:
(一)发放工作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等。
(二)发放专家咨询费等。
(三)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
(四)差旅费。
(五)备用金。
(六)其他合法现金开支。
第十四条 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 不得以“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十五条 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收支款凭证,逐笔登记现金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现金的帐面余额要同实际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第十六条 有关印章的保管及支票管理
对于所管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对于支票的领用,应专设登记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银行结算业务应当严格按照银行结算制度规定办理。根据已经办完毕的收支款凭证,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出余额。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要及时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帐面余额与对帐单上余额调节相符;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并向领导通报。
第十八条 在购买先到货验收后结算物品时,需凭各类手续齐全的有效票据,由协会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由财务开具支票、信汇、电汇、汇票票据.
第十九条 临时需借用支票的,须填写支票申领单(有特殊理由的除外),并由协会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取支票。
第二十条 空白支票不得事先盖全印章,应在领用时再盖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须签发不填写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必须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名称、款项用途、签发日期、规定限额、报销期限,并由领用人在专设登记本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用的转帐支票,要及时收回并注销。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
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进行固定资产核算。
第六章其他物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购买实物,必须有验收证明。需要入库的实物,必须填写入库验收单;不需要入库的实物,除经办人在凭证上签名外,必须有购买人以外的第三者查证核实后签名,会计人员才能据以入帐。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文件的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以便确定经济业务的审批情况和查阅。
第七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本协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主要有: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等。
(一)资产负债表反映本协会某一会计期末全部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情况。
(二)业务活动表反映本协会在某一会计期间内开展业务活动的实际情况。
第八章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第二十七条 会计凭证类
(一)原始凭证 5年
(二)记帐凭证 5年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帐簿类
(一)总帐 5年
(二)明细帐 5年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类
1、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2、银行对帐单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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