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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安全防范产品协会章程

来源:郭建军 发布时间:2015-10-20 浏览次数:42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名称为洛阳市安全防范产品协会(简称洛阳安防协会),协会官方网站为:www.zyaf.com.cn。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是由在洛阳从事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测、维护等业务的单位构成,本协会是各成员单位自愿组成的地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政府与企业的桥梁作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促进行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在洛阳市公安局(业务指导部门)、洛阳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行业协会的住所:洛阳市联盟路市委党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

       (二)制定行业标准和规章,开展行业评定,加强行业自律;

       (三)组织、承办行业交流、调研以及展览会;

       (四)发行行业宣传刊物;

       (五)承办政府及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行业发展的其他重大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会员种类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行业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行业协会的意愿;

  (三)致力于城市安全技术防范事业的发展;

  (四)在洛阳市范围内从事行业内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以及产品生产、销售等业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行业协会活动,接受行业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行业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出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期缴纳会费;

  (五)向本行业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者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逾期不缴纳会费的,视为主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会员除名;

  (五)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制定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经理事会决议可采用通讯方式(电话、传真、邮寄、网络)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作出的决议须经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对第十四条(一)、(二)、(三)、(四)、(五)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为一届(即每五年进行一次理事会换届选举,会员资格不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各项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必须为专职,副秘书长必须为专家型人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洛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二)理事长空缺或不能主持工作的情况下,代为行使理事长职权。

  第三十条 本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二)负责行业评定等专业性工作;

  (三)秘书长空缺或不能主持工作的情况下,代为行使秘书长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协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协会会员组成,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协助提名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决定;

      (三)负责会员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

  (四)负责协会财务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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