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安协诚信[2022]GF-0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安防企业诚信评价证书(以下称诚信证书)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洛安协《安防企业诚信评价管理办法》(洛安协诚信[2020]GF-01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证书由洛安协企业评价中心设计、印制、保管和分发。
第三条 诚信证书分证书和牌匾两种,均采用多项防伪技术印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诚信证书制作与颁发
(一)洛安协诚企业评价中心根据经协会领导批准的诚信评价报告信息,打印制作证书。
(二)首次颁发证书,证书编号由颁证机构按相关规定确定。证书编号具有唯一性。
(三)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第五条 企业名称或地址发生变化的,应换发新证书。企业换发新证,需提交换证申请,附企业信息变更文件,交回全部原发证书,经协会领导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六条 企业丢失诚信证书的,应及时报告原颁证机构,在企业评价中心登记挂失,并提交补证申请,说明原因和数量,签署盖章。经协会领导批准后补发新证。
第七条 颁发证书的数量为证书和牌匾各一件。
第八条 诚信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证书可用于:
宣传(如广告)
展示(如展台、展室)
投标
第九条 经证实,企业存在租借、转让、涂改、变造证书情节的,将撤收其所获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信息网上发布。
洛阳市安全防范产品协会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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