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过渡期内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计资〔2006〕03号文)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在过渡期内申请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其申请认证的程序、评定条件等方面的具体内容如下:
评审机构
一、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电信暨资讯科技发展办公室(以下称澳门特区电信办)的推荐,在过渡期内,澳门特区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可暂时受理澳门特区三、四级资质申请者的评审请求。在取得信息产业部正式委托前,该中心可在中国软件评测中心、赛宝认证中心两个评审机构的指导下进行评审工作。
过渡期内放宽条件
二、过渡期内,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原则上按“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通知”信部规〔2003〕440号文执行,但可放宽以下条款:
(一)不考核项目经理数量要求,但应考核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人员数量;
(二)不考核职称要求,但应考核相关学历及从业经历;
(三)系统集成的业绩可以包括在内地和澳门从事的项目,原则上不包括海外项目(具有充分证明材料的,可酌情考虑);
(四)鉴于特区企业在注资金方面的特殊情况,可采用经审计后的企业净资值,作为对注册资金的补充要求,即三级资质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且企业净资产不少于80万元;四级资质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或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且企业净资产不少于20万元;
(五)三、四级资质暂不要求具备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但要求具备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六)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系统集成项目总值和软件费用标准:
1 、近三年内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1000万元以上;
2 、软件费用应占项目总值30% 以上(至少不低于3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200万元;
(七)申请三级资质的企业,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25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过渡期内资质申报及审批流程
三、在过渡期内澳门特别行政区企业申报内地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及有关的审批流程
(一)准备阶段:
1 、申请企业准备申请材料,按以下要求向评审机构提出申请:
( 1 )申请一、二级资质,可向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或赛宝认证中心提出评审申请;
( 2 )申请三、四级资质,可向澳门特区生产力暨科技转移中心、中国软件评测中心或赛宝认证中心提出评审申请。
2、评审机构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出具《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评审报告》(以下称评审报告);
3 、申请企业向澳门特区电信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以下称申报表)、评审报告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等有关材料。澳门特区电信办对符合条件的完整申请,出具推荐意见。
(二)申报及审批阶段:
1 、申请企业委托澳门特区电信办向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提交申报表、评审报告、澳门特区电信办出具的推荐意见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2 、部资质办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3 、部资质办组织专家评审,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4 、信息产业部对获得专家评审通过的申请企业进行审批;
5 、信息产业部向获得审批通过的申请企业授予相应级别的资质,并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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