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从业行为、防范和抵御不法侵害,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经安防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在安防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监督企业资质评定,推进企业资质有效运用的活动。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是指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资质评定标准和管理办法,认定资质评定机构,培训资质评审人员,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运用科学评估方法,对要求确认其资质的安防工程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三级资质。三级资质为最低级别。企业资质评定执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五条 成立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负责资质评价体系的完善以及各资质评定机构的管理
与协调。资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由中安协和各省级安防协会的领导组成。
中安协成立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资质评定机构资格认定和相关人员培训,以及一级资质终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组织实施二、三级资质评定和一级资质初评。
第二章 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中安协是安防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的组织者,负责制定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管理规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受中安协委托,省安协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有关规定,受理辖区内安防工程企业的资质评定委托,组织实施资质评定与年审,颁发二、三级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定机构,依据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有关规定,对安防工程企业实施资质评定与年审,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取得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认定授权的资质评定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获得法人授权。
(二)建立适宜的组织机构,配置必要的资源,包括经过专门培训的资质评审员及资质评定管理人员。
(三)有适用的网络数据管理平台。
第九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安防工程企业,对其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确保正确使用资质证书,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资质评定
第十条 安防工程企业向企业法人登记所在地的省安协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省安协受理委托后交资质评定机构进行评定。资质评定机构可以是省安协建立的内设机构,也可以是省安协委托的中介机构。
若企业所在地尚未建立省级安防行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主管部门可推荐一中介机构,经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予以资格认定后,授权其实施该省域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
第十一条 办理资质评定委托的安防工程企业,须向受理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含附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一级资质评定需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若有);
(七)参加《安防企业诚信公约》证明。
第十二条 委托资质晋级评定的企业,除向受理机构提供前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
(二)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说明;
(三)《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委托书》附表中所列工程项目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第十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定的程序是:
(一)评定机构组建评审组,审查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现场调查。
(二)评定机构组织专家审定评审组评审结论。
(三)洛安协审批资质评定报告,颁发二、三级资质证书。
(四)中安协资质管理中心组织一级资质终评,批准一级资质终评报告,颁发一级资质证书。
2015年12月15日
第一条 本标准是根据安防行业发展的形势和要求,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以行业自律形式推出的安防工程企业资质评价体系主要文件之一。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定。
第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资质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企业资质评定执行逐级晋升原则。
第三条 一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获二级资质证书满两年,近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6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且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企业员工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企业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七)近二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企业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条 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
(二)获三级资质证书满两年,近一年内承担过5项以上经检测、验收或评估合格的一、二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项目,且近两年竣工安防工程合同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20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且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2名,须经过国家造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企业员工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企业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地,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 近二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企业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三级资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近两年至少承担过1项合同额50万元以上或至少4项3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按合同要求通过验收。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且通过中安协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工程造价人员不少于1名,须经过国家造价员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法定代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均无犯罪记录。
企业员工能严守工程相关秘密。
(四)企业承诺履行并签署《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地,能满足企业机构设置及其业务需要,工作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六)建立保持适合安防工程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近二年承建的工程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保障措施。
(八)企业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九)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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