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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北京市交通委,天津市交通委、城管委,上海市交通委,重庆市城管局: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治理城市停车难,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按照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公通字〔2017〕16号)要求,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公安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6月10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缓解城市停车矛盾,提升绿色出行品质,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城市停车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立足城市交通发展战略,围绕构建设位规范、停车有序、安全便民的停车管理目标,紧密结合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等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引导、社会共治、公众参与的总体要求,严格规范停车执法,加快推进停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盘活现有泊位资源,创新停车信息化应用,强化重点区域泊位管理,充分发挥城市社区作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管理工作格局,着力提升城市停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协同共治。建立健全城市人民政府主导的城市停车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停车管理政策、明晰停车管理职责,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社区深度参与、社会协作共治的停车治理工作格局。
 (二)坚持因地制宜、差别供给。按照“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原则,结合城市不同功能区域定位,分类确定停车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在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基础上,实现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的有序递减。
 (三)坚持需求调控、价格引导。鼓励群众绿色出行,降低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停车压力。发挥市场价格杠杆作用,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面高于立体、地上高于地下、交通繁忙区段高于外围区段、交通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推动制定分区域、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的停车收费标准,合理调控出行停车需求。
 (四)坚持信息驱动、资源共享。融通停车资源数据信息,推进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互联网停车诱导系统的建设应用,提升停车管理、服务信息化水平。推动停车资源时空置换、错时共享、有偿使用,试行热点区域限时停车、即停即走,提升停车资源周转率。
 (五)坚持重点突破、依法治理。加强老旧小区、医院、学校等重点区域的停车管理,精细化停车交通组织,规范设置停车设施,挖掘停车资源潜力,最大限度破解停车难题。建立健全停车执法联动机制,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大执法管控力度,逐步实现停车执法全覆盖,着力消除停车乱象。
    三、主要工作
   (一)健全完善停车管理制度,理顺停车管理体制机制
   1、完善城市停车管理法规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停车管理实际,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推动制定地方性停车管理法规制度、建立设施建设运营机制,为依法治理停车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2、推动落实政府主导的分工负责制。主动向政府汇报停车发展现状,推动政府牵头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停车管理牵头部门,细化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交通运输、发改、公安交管、城管、人防等部门的职责任务,统筹促进责任落实。
  3、建立完善停车设施建设运营机制。加快推进停车产业化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手续,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停车行业。创新停车设施投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社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推动停车设施与城市地块的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加强对停车设施使用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违法施划和随意挪用占用停车泊位、私自圈地收费和划片就地收费等违规经营行为。
  4、依法惩处违法停车行为。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综合运用民警巡逻、执法车摄录、监控设备抓拍等多种手段,及时查处违法停车行为。发挥清障车辆作用,及时拖移违停车辆,提高违法停车时间成本。将驾驶人在同一地点的多次违法停车行为,记入交通出行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依法公示,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二)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建设,优化停车供给结构
   5、科学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评估反馈和跟踪监督机制。专项规划应以停车设施现状和需求预测为基础,按照差别化供给和需求调控的基本原则,明确停车管理政策导向和目标、停车基础设施布局和规模、建设时序和对策,并及时纳入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应符合《城市停车规划规范》(GB/T51149)、《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要求。
   6、合理制定停车配建标准。结合城市发展条件和态势,组织研究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地方性标准,结合城市停车发展策略、交通管理政策等情况,根据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要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对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7、加强配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发挥交通影响评价制度作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地泊位配建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及出入口设计进行审查。建立泊位建设监督检查机制,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停车设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预留安装条件。积极推进停车场配套充电设施,推动形成布局合理、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8、推动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加大公共停车设施用地、资金、政策支持保障力度,充分挖掘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积极推动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建设。鼓励在城市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闲置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采取多元化措施扩大公共停车设施供给。
   9、规范施划路内停车泊位。要定期分析路内泊位的设置位置、数量等对交通流的影响,一路一策、一位一研,逐年缩减、合理清退。泊位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应保证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不影响步行和自行车的日常出行。超大及特大城市路内停车泊位总量不得超过泊位供给总量的8%,中小城市不得超过15%。
  (三)盘活现有停车资源,科学调控停车需求
  10、推动内部停车设施向社会开放。城市停车行业主管部门要分类制定管理对策,有序引导停车设施开放。推进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商用停车场、个人停车设施全天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错时共享。
  11、合理调控临时停车需求。结合城市道路功能、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严格控制停车泊位使用时段、时长,有条件、低限度满足临时停车需求。对残疾人车辆、出租汽车、城市物流车辆、公厕周边等特殊停车需求,规范设置专属停车泊位,并根据道路交通情况严格限制停车时间。
  12、实施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完善城市停车价格机制,严格规范停车收费管理。经营性停车场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制定停车收费标准,通过差异化收费调控停车需求。对驻车换乘等公益性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政府定价,根据区位、设施条件等推行差别化停车收费。
  13、鼓励停车换乘绿色交通方式。在城市中心区外围的公交枢纽、轨道交通站点规划建设公益性停车设施,优化停车换乘系统设计,减少换乘距离,优惠停车换乘收费,引导汽车驾乘者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加强城市地铁等公共交通站点的自行车停放管理和人行道环境建设,规范停车秩序,引导绿色出行。
  (四)汇聚停车资源信息,提升停车治理智能化水平
  14、建立完善停车设施备案制度。建立完善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工作制度,明确停车设施备案条件、时限、项目及责任追究等要求,确保新建、改建或扩建停车设施及时备案。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备案登记,对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未备案开放经营停车设施的,由停车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15、完善更新城市停车设施信息。建立城市停车基础信息数据库,持续更新城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布局、泊位使用、收费标准等数据,对外开放应用。完善停车设施前端信息采集设备建设,推进车牌识别、图像识别、电子标识等汽车信息采集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及时精准传输停车泊位使用、停放车辆特征等信息。强化停车信息与公安交管、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数据互通,实现管理、建设、规划的工作协同。
  16、提升停车信息服务水平。建设城市停车管理信息平台,共享停车场库动静态信息,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积极推进城市停车管理与移动互联网的融合发展,应用物联网、人工智能、车路协同等新技术,实现停车信息查询、车位预订、泊位诱导、无感支付、反向寻车等功能,提高停车设施周转率,减少寻位绕行时间,促进动静态交通和谐运转。
  (五)创新停车共治模式,破解重点区域停车难题
   17、综合治理老旧小区停车难题。结合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停车社会治理格局。利用居住区空地、地下空间、立交桥下等闲置地段挖潜泊位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停车资源不足。优化居住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在符合安全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利用周边路段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满足居民夜间停放需求。
   18、优化医院内外部停车组织。科学设置医院停车配建指标,充分考虑医院就诊需求,加大停车设施供给。将医院职工停车需求向周边空余停车设施疏解,将医院车位提供给就诊车辆。优化医院内部及周边交通组织,推行进出口独立设置、车流单向通行、增设临时落客通道等措施,打通内外部交通循环。
   19、科学治理学校周边道路停车问题。针对接送学生车辆潮汐化特点,鼓励学校利用地下空间、操场等空地设置临时停靠通道,合理设置临停泊位、即停即走泊位,减少对周边道路交通干扰。推行警民护学岗、校家合作等模式,由交通志愿者、值班家长或保安开车门接送学生。主动协调教育部门实施错时上学和弹性放学,有效分散接送学生车辆集中停靠。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停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城市道路交通文明畅通提升行动计划,提请城市人民政府健全停车管理机构,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协调工作机制,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部署推动。各地要将城市停车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主动向本地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机制保障、财政投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城市停车管理实施方案,列明责任账单,划定时间表、路线图,周密部署推进,务求取得实效。
  (三)加强分类指导。要针对不同类型城市、城市不同区域的停车管理难点,分类要求、分类指导、精准施策。坚持典型引领,选树示范城市,强化重点指导,创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适时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做法,相互启发、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带动停车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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