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一、本会的名称是洛阳市安全防范产品协会无人系统安全专业委员会。本会是由无人系统行业内从事无人系统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无人系统运营服务、科学研究、政策研究、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培训服务;无人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区域行业性专业委员会。无人系统安全专业委员会(下面简称无委会)为洛阳市安全防范产品协会二级机构,在业务上定位于无人系统专业领域,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按照协会章程发展会员和建立组织架构。
二、本会的宗旨:在洛阳市安全防范产品协会章程规定的框架内,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区域内无人系统安防技术、管控水平为目标,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为根本宗旨,坚持依法办会,创新开拓发展,努力搭建桥梁纽带,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本会的守则: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本会工作方向: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力量,通过开展无人系统知识普及,成果推广与应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区域内无人系统安全应用的整体水平;积极发挥行业专委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挥专委会的社会公正性、中介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为区域内社会治安稳定及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业务范围
围绕引领无人系统产业发展,整合区域内无人系统行业资源,促进无人系统行业内部以及行业与用户之间在政策、技术、市场、标准、应用等多方面交流对话与协作。无委会主要业务包括:
(一)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1、组织参与有关无人系统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起草、修订、贯彻和实施;
2、组织开展无人系统行业统计分析;
3、加强安全宣传与法规教育,及时公布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规章等;
4、配合空管、公安、工信、民航、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
(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1、成立智库专家委员会,组织拟订无人系统技术和产品发展路线图或白皮书;
2、推动建立测试试验、检测评估、资质与质量认证、专利保护等公共服务平台;
3、组织开展无人系统专题研究和咨询。
(三)拓展无人系统应用。
1、探索建设无人系统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行业、政府无人系统资源整合和共享;
2、举办无人系统应用展览会或产需对接活动,联合各学会团体举办无人系统应用赛事活动,普及无人系统知识及文化;
3、推动无人系统创新应用,在物流、植保、警用等重点行业示范应用推广。
(四)服务行业会员单位。
1、为会员单位提供在协会网站、新媒体、杂志、年鉴等平台刊登企业宣传资料的优惠或免费待遇;
2、协助会员单位争取国家、政府及行业领域的各项优惠和补贴政策;
3、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推荐会员单位参与表彰及评选活动;
4、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调研活动;
5、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
6、及时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规程;
(二)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或罢免常务主任委员,成立常务主任委员会,报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常务主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七)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会议日程。
三、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规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常务主任委员,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常务主任委员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的一半;罢免常务主任委员,须经到会有表决权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常务主任委员会
一、本会设立常务主任委员会。常务主任委员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主任委员从副主任委员单位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单位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4,常务主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副主任委员人数的1/2。
二、常务主任委员会任期三年,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
(一)常务主任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主任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常务主任委员每年2次不出席常务主任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主任委员资格。
三、常务主任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本会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秘书长、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常务主任委员的职权:
(一)常务主任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五、常务主任委员的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无委会规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权、维护本会利益;
(二)出席常务主任委员会会议,执行常务主任委员会决议;
(三)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四)不得利用常务主任委员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八)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权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节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1名、执行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籍,所在单位为中资公司,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三)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二、本会负责人任期与常务主任委员会相同。
三、主任委员和执行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主任委员会;
(二)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常务主任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常务主任委员会报告工作。
主任委员和执行主任委员应每年向常务主任委员会进行述职。
四、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务主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一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参加常务主任委员会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主任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主任委员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主任委员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主任委员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会员
一、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并遵守协会章程和本会规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三)依法从事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四)具有合法履约会员权责的能力。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上述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不可转让的本单位的表决权。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一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等经营许可性文件。
(四)由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五)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本会的规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其他依据协会章程和无委会规程应履行的义务。
六、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单位会员因歇业、转产、破产后,被依法注销的;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不履行会员义务。
七、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八、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规程的行为,经常务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在协会网站刊登并记入建立的会员诚信档案中;
(二)进行整改并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九、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非正常退会的会员单位,再入会需提交申请经常务主任委员会通过,方可重新入会。
十、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会员会费按照协会标准收取。
本会会费标准:会员单位3500元/年,副主任委员单位10000元/年。
三、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七、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规程经2022年10月22 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二、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主任委员会。
三、本规程未尽事宜均参照协会章程执行。
共建单位:百佳共创智慧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办单位:中原安防网 智慧城市社区服务驿站
运营单位:洛阳中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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