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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安全防范产品协会无人系统安全专业委员会规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22 浏览次数:3121

第一章总则

一、本会的名称是洛阳市安全防范产品协会无人系统安全专业委员会本会是由无人系统行业内从事无人系统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无人系统运营服务、科学研究、政策研究、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培训服务;无人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区域行业性专业委员会。无人系统安全专业委员会(下面简称无委会)洛阳市安全防范产品协会二级机构,在业务上定位于无人系统专业领域,接受协会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按照协会章程发展会员和建立组织架构。

二、本会的宗旨:洛阳市安全防范产品协会章程规定的框架内,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以提高区域内无人系统安防技术、管控水平为目标,以“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为根本宗旨,坚持依法办会,创新开拓发展,努力搭建桥梁纽带,规范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本会的守则: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本会工作方向: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力量,通过开展无人系统知识普及,成果推广与应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区域内无人系统安全应用的整体水平;积极发挥行业专委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挥专委会的社会公正性、中介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为区域内社会治安稳定及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业务范围

围绕引领无人系统产业发展,整合区域内无人系统行业资源,促进无人系统行业内部以及行业与用户之间在政策、技术、市场、标准、应用等多方面交流对话与协作。无委会主要业务包括:

()服务行业管理工作。

1、组织参与有关无人系统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起草、修订、贯彻和实施;

2、组织开展无人系统行业统计分析;

3、加强安全宣传与法规教育,及时公布国家产业政策、标准规章等;

4、配合空管、公安、工信、民航、应急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

()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1、成立智库专家委员会,组织拟订无人系统技术和产品发展路线图或白皮书;

2、推动建立测试试验、检测评估、资质与质量认证、专利保护等公共服务平台;

3、组织开展无人系统专题研究和咨询。

()拓展无人系统应用。

1、探索建设无人系统信息共享平台,促进行业、政府无人系统资源整合和共享;

2、举办无人系统应用展览会或产需对接活动,联合各学会团体举办无人系统应用赛事活动,普及无人系统知识及文化;

3、推动无人系统创新应用,在物流、植保、警用等重点行业示范应用推广。

()服务行业会员单位。

1、为会员单位提供在协会网站、新媒体、杂志、年鉴等平台刊登企业宣传资料的优惠或免费待遇;

2、协助会员单位争取国家、政府及行业领域的各项优惠和补贴政策;

3、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业组织推荐会员单位参与表彰及评选活动;

4、组织会员单位开展调研活动;

5、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咨询、资源对接等服务;

6、及时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发展面临的问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本会规程;

()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选举或罢免常务主任委员,成立常务主任委员会,报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审议常务主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会议日程。

三、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本会规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选举常务主任委员,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常务主任委员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的一半;罢免常务主任委员,须经到会有表决权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通过;

()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有表决权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常务主任委员会

一、本会设立常务主任委员会。常务主任委员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常务主任委员从副主任委员单位中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单位不超过会员总数的1/4,常务主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副主任委员人数的1/2

二、常务主任委员会任期三年,每季度召开1次会议。

()常务主任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主任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主任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主任委员每年2次不出席常务主任委员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主任委员资格。

三、常务主任委员会的职权:

()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决定本会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秘书长、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审议本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常务主任委员的职权:

()常务主任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五、常务主任委员的义务: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无委会规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权、维护本会利益;

()出席常务主任委员会会议,执行常务主任委员会决议;

()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不得利用常务主任委员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接受会员对其履行职权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节负责人

一、本会负责人包括主任委员1名、执行主任委员1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中国籍,所在单位为中资公司,无违法犯罪记录;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主任委员、执行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二、本会负责人任期与常务主任委员会相同。

三、主任委员和执行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召集和主持常务主任委员会;

()检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常务主任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常务主任委员会报告工作。

主任委员和执行主任委员应每年向常务主任委员会进行述职。

四、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常务主任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立秘书长一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参加常务主任委员会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主任委员会决定;

()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常务主任委员会审议;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常务主任委员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常务主任委员会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章会员

一、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二、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并遵守协会章程和本会规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依法从事本会业务领域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具有合法履约会员权责的能力。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上述条件,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的法定代表人,享有不可转让的本单位的表决权。

三、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一名以上会员介绍;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2)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等经营许可性文件。

()由本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四、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

()遵守协会章程和本会的规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其他依据协会章程和无委会规程应履行的义务。

六、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单位会员因歇业、转产、破产后,被依法注销的;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不履行会员义务。

七、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八、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规程的行为,经常务主任委员会议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通报批评;在协会网站刊登并记入建立的会员诚信档案中;

()进行整改并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除名。

九、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非正常退会的会员单位,再入会需提交申请经常务主任委员会通过,方可重新入会。

十、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本会收入来源:

()会费;

()捐赠;

()在协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二、本会会员会费按照协会标准收取。

本会会费标准:会员单位3500/年,副主任委员单位10000/年。

三、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规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四、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六、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七、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一、本规程经20221022 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二、本规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主任委员会。

三、本规程未尽事宜均参照协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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