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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05 浏览次数:49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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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安防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引导安防工程企业规范经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系统维护企业的能力评价。
    第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以下简称能力)评价是指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以下称中安协)从本行业实际出发,制定评价标准和实施办法,确定其能力等级,并颁发证书的活动。
    第四条 企业能力评价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能力评价体系为目标,遵循坚持统一领导、依据统一评价标准、运作统一评价程序、颁发统一格式能力证书、统一发布评价信息的“五统一原则”。
    第五条 企业能力按企业规模、工程业绩、管理水平、诚信表现,设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三级为最低级别。
    第六条 企业能力评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中安协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安防行业协会(以下称省安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能力评价工作。
    第七条 中安协内设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负责评价体系文件的编制与修订、省安协企业能力评价分中心及企业能力评价评审员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实施企业能力评价。
    第八条 省安协设立企业能力评价分中心,组织实施二级、三级企业能力评价和一级企业能力初评,中安协实施一级企业能力终评。
    未与中安协建立委托关系的省(以下称其它地区),中安协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能力评价。

第二章 企业能力评价

    第九条 能力评价实行企业自愿原则。申请能力评价的企业,须网上提交下列资料:
    (一)《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安防工程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三)《安防工程企业工程业绩汇总表》;
    (四)《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五)《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自评报告》。
    第十条 省安协组织一级能力初评,明确审查结论,并批转至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组织二、三级能力评价,批准颁发二、三级能力证书。
    第十一条 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组织一级能力终评,批准颁发一级能力证书;组织其它地区一、二、三级能力评价,批准颁发能力证书。

第三章 能力证书

    第十二条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分正本和副本两种,有效期均为三年。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负责证书设计、印制、分发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由获证企业自己使用,不得租借或转让。证书可用于宣传(如广告)、展示(如展台、展室)、投标等。
    第十四条 企业遗失证书的,应先办理挂失手续,然后到原发证机构补领新证。

第四章 企业能力年审和复评

    第十五条 对获证企业实施年审和复评,以确认其综合能力持续满足标准要求。能力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或通过复评予以保持。年审每年一次,复评每三年一次。
    第十六条 省安协组织一级企业能力年审初评,明确审查结论,并批转至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组织二、三级企业能力年审资料审查,批准二、三级企业能力年审。
    第十七条 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组织一级企业能力年审终评,批准一级企业能力年审;组织其它地区一、二、三级企业能力年审与批准。
    第十八条 企业能力复评程序与评价程序相同。通过复评的,继续保持其所获企业能力等级,换发新的企业能力证书。
    第十九条 获得能力证书的企业,由于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的新安防工程企业,应重新评价。
    第二十条 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获证企业,颁证机构应注销其企业能力证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证实,获证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将撤销其企业能力证书,三年内不允许申请企业能力评价,并在中安协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一)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防工程的;
    (三)将承接的安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四)承接的安防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能力证书的; 
    (六)转让、租借、变造、涂改能力证书的;
    (七)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企业能力证书,经中安协或省安协批准后执行,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从事企业能力评价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规违纪的,暂停其岗位工作或撤销其评审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年审、复评的,其能力证书自行失效,且在失效后一年内不可重新办理能力评价。
    第二十五条 各级评价机构采取随机和选择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能力评价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检,重点检查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和证明材料,或核实与投诉有关的事项。企业应积极配合现场调查,否则中安协有权终止评审,取消企业参评资格或已获能力证书。随机性抽检比例不低于10%。 
    第二十六条 中安协企业能力评价管理中心对省安协企业能力评价分中心进行年审和不定期抽查,以加强对分中心的监督与管理,促进企业能力评价规范运行,确保评价质量。对发现的问题,能力评价管理中心将下发整改通知,限期纠正。
    第二十七条 企业能力评价信息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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