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安防行业自律机制建设,营造公平、有序、诚信的安防市场环境,引导安防工程企业规范经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安防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洛安协组织开展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以下称评价)。为方便企业参与,依据洛安协《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和《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标准》(以下称标准)制定本《要求》。
一、评价标准
企业能力评价从高到低设为三个级别:一级、二级、三级。
二、评价申报
(一)基本原则:企业申报能力评价实行属地管理和自愿原则。
(二)申报程序
1、按照《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管理办法》与《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确认申报级别。
2、填写《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评价申请表》、《安防工程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安防工程企业技术人员名单》、《安防工程企业工程业绩汇总表》。
3、汇集整理并提交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参保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安防企业诚信公约》;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6)办公场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7)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一级能力企业 );质量管理文件(二、三级能力企业);
(8)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证据(通过OHSMS认证企业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9)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及实施证据;
(10) 近两年竣工安防工程资料:
工程合同、设备报价清单、验收文件、系统设计方案(只需提供在工程额最高的三项工程中选择一个非保密项目的设计方案复印即可);
(11)《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自评报告》(据实编写)
报告内容:
基本情况概述(成立与发展、组织结构与员工、资本结构、财务状况、经营年限、经营场所等);
业务能力说明(主营范围、安防业绩、运行状况、使用效果);
内部管理说明(项目管理、质量保证、文档管理、售后服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及证明文件;
诚信表现说明(员工权益、信用状况、不良记录、社会贡献、资信荣誉等)及证明文件;
声明:本公司对所提供全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编制要求:报告表述言简意赅,不能有误导性语句,评价结论明确。报告由编制人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4、企业应确保其填报和上传的资料是真实、有效的,符合本《要求》的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三、申报受理
(一)洛安协能力评价中心受理本市企业能力评价申报,进行合规性检查,确认受理并立案建档。
(二)合规性检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告知不合格事项,退回全部资料,企业纠正后重新申报。
四、企业能力评价
(一)能力评审
1、按照企业申报能力等级,中心评审员审查企业申报资料;
2、确认符合《评价标准》的,报告评审结论;
3、确认不符合《评价标准》的,与企业沟通,告知全部不符合事项,属严重不符合的,则开具《不符合项报告》;
4、企业应在告知日(不含)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有效纠正,提供证据资料(含填写完整的《不符合项报告》)。纠正有效的,即为符合《评价标准》;
5、沟通纠正的机会只有一次。
(二)能力审定
1、通过能力评审的企业,申报一级能力的,由洛安协能评负责人批转至专家委员会实施终评;
2、申报二、三级能力的,中心组织专家进行能力审定,复核企业资料、评审记录和评审结论,报告审定意见。
(三)批准与颁证
1、能评中心负责人审批二、三级能力评价,签署审批意见。
2、专家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协会自动发放能力证书或发送《不合格通知》。
(四)一级能力终评
1、洛安协能评中心委派专家实施一级能力终评,报告终评结论;
2、确认符合标准要求的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能评中心处理;
3、公示期内无投诉的报洛安协负责人批准并由协会自动发放一级能力证书;否则,由能评中心进行核查,并按规定处理。
五、企业能力年审和复评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能力年审和复评,以确认其综合能力持续满足标准要求。
(二)证书的有效性依年审合格或通过复评予以保持。年审每年一次,复评每三年一次。年审和复评均须提前两个月申报。
(三)获证企业应按规定申报年审和复评。
七、监督管理
(一)获证企业应及时向能评分中心、洛安协报告变化、特别是重大变化信息。
(二)获证企业应妥善保管《安防工程企业设计施工维护能力证书》,恪守证书使用规定。
(三)企业有下列行为的,将被终止能力评价,或撤销其能力证书,三年内不允许申请能力评价,并在洛安协网站上公布相关信息:
1、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安防工程的;
3、将承接的安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4、承接的安防工程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5、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能力证书的;
6、转让、租借、变造、伪造能力证书的;
7、有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黑名单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四)获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年审、复评的,其能力证书自行失效,且在失效后一年内不可重新申报能力评价。
(五)评价机构:评价中心采取随机和选择性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能力评价企业进行现场抽检,核实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符合性,以及与投诉有关事项。随机性抽检比例不低于10%。企业应积极配合现场抽检,不得回避阻碍。否则,抽检组可中止抽验。提交抽验报告,经协会领导批准,将被终止能力评价,或撤销其企业能力评价证书。
(六)能力评价结果网上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下载规范性文件01安防企业诚信公约(2024).doc,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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