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运行等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技防、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在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中,公安技防、治安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法规,执行相关标准,积极推进全省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健康、全面发展。
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对技防产品生产企业和技防工程设计施工企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二)对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三)参与金融、文博、军工等重点单位技防工程的方案会审、竣工验收;会同建设单位组织对其它技防工程的方案会审、竣工验收;会同治安管理部门实施对技防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推广应用安全防范技术设施。
(二)指导、检查和督促内部单位落实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建立、完善技防措施,实现人防、物防和技防的结合。
(三)会同建设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金融、文博、军工等重点单位技防工程的方案会审、竣工验收;参与对其它技防工程的方案会审及竣工验收;会同技防管理部门实施对技防工程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四条 公安机关技防产品管理范围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发布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执行。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分别实行安全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两种制度。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安全认证或生产登记批准的技防产品。
第五条 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国家有关产品认证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省公安厅技防办核准,发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
第一节 《批准书》申领
第七条 申领《批准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电子类产品的生产场所不小于200平方米;机械类产品的生产场所不小于700平方米。
(三)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能满足相关要求。
(四)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的仪器设备能满足相关要求。
(五)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专职质量检验人员,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六)产品经型式检验合格。
第八条 申领《批准书》的企业,需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产品商标(复印件)。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市公安局技防办在接到企业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第七条一至五项相关内容进行实地考核。
第九条 市公安局技防办对考核合格的企业进行送检样品的抽封样。送检样品由企业送法定检测机构检测。申请企业在收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后,将检测报告报所在市公安局技防办。
第十条 市公安局技防办结合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考核情况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合格的上报省公安厅技防办;不合格的,退回企业并书面说明理由。
省公安厅技防办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做出核准登记决定,签发《批准书》;审核不合格的,做出不核准登记决定,并说明不核准登记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市公安局技防办,由市公安局技防办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一条 《批准书》有效期限为4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向市公安局技防办递交换证申请材料。期满不换证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第二节 《批准书》年检
第十二条 《批准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于每年1月至4月进行。获生产登记批准书至年检开始日不足6个月的企业免年检。年检时企业须填写《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年检申请表》,并递交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批准书》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企业注册资金、住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项目的变更情况。
(二)国家或行业监督抽查及整改情况。
(三)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四)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五)生产、销售业绩。
(六)遵守技防产品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十四条 年检由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市公安局技防办申请,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初审后报省公安厅技防办复审。年检合格的,由省公安厅技防办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正本上加贴标志,副本上加盖印章。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其《批准书》视为无效。年检的初审或者复审,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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