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会员产品企业,转自公安部检测中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有关问题,尽请关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信息化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科技信息化总队,国家安全防范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上海):
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核发”的行政审批事项。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技防管理工作,现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安机关型式检验的抽封样工作。开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抽封样并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是公安机关依法执行生产登记制度、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的重要环节和判定依据。目前,国务院已经取消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登记制度。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切实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公平、良好的竞争环境,从2017年5月1日起,各地公安机关不再受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的抽封样申请。对2017年5月1日前受理的抽封样申请,可继续完成该送检产品的型式检验工作。
二、规范开展型式检验工作。请国家安全防范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上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继续做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型式检验工作。一是规范型式检验抽样工作。2017年5月1日前制定统一的型式检验抽样实施规范,各自向我局备案后对企业和社会公开发布。二是规范型式检验过程控制。严格和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对抽样、检验等过程的有效控制。严明工作纪律,强化对派出抽样人员、检验人员等的监管,并对涉及企业和产品的信息进行保密。三是规范型式检验收费。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收费标准及要求,除涉及产品检测项目的收费外,不得将抽样过程中发生的人员差旅费等成本转嫁给相关申请企业。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我局。技防管理职能不在科技信息化部门的,请代转至相关部门。
联系人:杨世峰
电 话:010-66266548,13810773684
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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