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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安全防范产品协会章程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8-28 浏览次数: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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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洛阳市安全防范产品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装、维修、监理;报警运营服务;安全防范领域的科学研究、政策研究、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培训服务;安全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市及各区县。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发挥政府与企业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利益,引领行业发展、规范行业行为,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活动,促进安防行业健康发展。团结和组织本会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遵守行业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通过政策研究、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维护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靠行业集体力量,通过开展安防知识普及,成果推广与应用,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市安全防范工作的整体水平;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与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发挥协会的社会公正性、中介协调性、联系广泛性和专业权威性作用,为全市社会治安稳定及行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发挥协会党组织作用,努力推动全市安防行业党组织建设工作。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洛阳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洛阳市行业协会商会综合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洛阳市涧西区联盟路市委党校6-607。本会的网址:www.zyaf.com.cn;微信公众号:洛阳安防协会。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专家委员会基础上成立智库,开展安防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协助政府提供政策咨询、政策研究,了解安防行业发展方向,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标准,为政府和甲方单位提供解决方案。

    (二)提高社会公共安全教育,注重民众安防意识培养,在全市范围进一步加强安全文化普及及教育培训。

    (三)积极参与国家、洛阳市及与本行业相关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四)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以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开展行业评优,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

    (六)建立企业服务能力评价体系,开展安防企业服务能力评价工作。为会员企业和乙方单位提供整体评估、工程验收、标准政策咨询、技术指导、培训等各项服务,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展安防优质工程评选表彰活动。

    (七)为政府和甲方单位做安防风险评估、安防工程建设论证、招投标工作、应用技术与产品评估、设计方案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安防系统效能评估等工作,努力提高我市安全防范工程质量及应用效能。  

    (八)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行业动态以及安防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通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全面掌握行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发布行业信息,促进行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本行业的社会知名度。

   (九)提供人才储备、人才交流服务,为行业企业引入高端人才;组织行业培训,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企业运营管理。

   (十)组织会员开展文化活动和业务交流活动。

   (十一)加强会员行业自律,推动诚信评价体系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员和行业公平竞争;协调企业纠纷,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与外部环境。

   (十二)发挥行业自身优势,积极支持公益事业,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

   (十三)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

   (十四)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社会服务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合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一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 填写提交入会申请表;

    (2) 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团体会员交验社会团体登记证(复印件)等经营许可性文件;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

   (五)本会颁发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标准、规范;

   (二)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报批评;在协会网站刊登并记入建立的会员诚信档案中。

   (二)进行整改并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三)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不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非正常退会的会员单位,再入会需提交申请经常务理事会通过,方可重新入会。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2/3;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程序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8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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